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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被申请人赵莉、刘玲: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19)第 116号],由本会主任指定的独任仲裁员胡晴欣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 1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调解中心开庭审理本案,如你们不按时出庭,将缺席审理并裁决。请你们于开庭后第 30个工作日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于2019 年 4 月12日公告送达的案号作废。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9年 4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