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公告 第四版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贾志华,由于你自2018年11月1日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已旷工超过15天,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有关法规和本集团的管理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 12 月 4 日公司已 通过 EMS(1065649980032)向你寄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拒收。现再次向你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办理离职手续。逾期未办理即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你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山东富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