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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8110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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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万业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蒲建业:

    本局受理申请人张其洪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一案,因你单位已注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川人社工举字(2018)116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如你不认为张其洪是工伤,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提交工伤认定举证资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