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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送达公告

  • 日期:2018110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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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迎军(身份证号:372426197012060012):

    赵迎军未经批准擅自在天桥区胜利庄43号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对你做出的济天桥卫医罚字〔2018〕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但你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作催告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催告书(济天桥卫医催告〔2018〕014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在我局催告书依法送达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收到本催告书后,你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济南市天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