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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补数量下降47.6%,平均办案期限缩短 5天

无棣县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效果明显

  • 日期: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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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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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有编织袋339 个,装原油总重量26.7 吨,这样算来,每个编织袋装油 78.8公斤,但从照片中显示的编织袋来看,装油远远达不到这些呀……”无棣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检察官高磊在办理刘某某等六人盗窃原油一案时,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就此问题,我与侦查机关进行了沟通,侦查机关对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说明。于是,我们启动了自行补充侦查。经过侦查,得知原油的重量系被害单位自行称重,证据来源不合法,予以排除,通过侦查实验,得出每个编织袋装原油53公斤左右,原油总重量为18吨。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我们的起诉意见。”高磊介绍说。

    这是无棣县检察院运用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办理的众多案件之一。

    “2017年以来,为了充分保障刑检办案质量,我们在刑检办案领域推行‘三架马车’工作模式,分别是捕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一次退补的引导与说理和自行补充侦查,其中,自行补充侦查又是重中之重。”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温健说。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退而不查、查而不透的现象屡禁不止。2014 年至2016 年,该院退回补充侦查案件197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8.8% ,其中,83件存在二次退补情形,退补提纲60% 以上内容得到实质解决的案件仅占32% 。退回补充侦查落实不到位导致的带病起诉,严重影响了公诉案件质量。另外,公诉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和确认,往往过分依赖侦查活动,存在监督缺位和审查虚化的问题,办案亲历性差,已经不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萌发了探索自行补充侦查的想法。”温健表示。

    “法律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但是没有详细的规则和程序。如何使自行补充侦查规范且有序地开展,成了我们首先要思考的问题。”该院分管刑检业务的副检察长孔宪军说。

    2017年 3月份,在充分研究讨论,并经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该院出台了《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实施细则(试行)》,对自行补充侦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为办案人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提供了有效遵循。

    《细则》规定了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补充侦查不积极、侦查活动涉嫌违法等八类应当适用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由员额检察官提出补充侦查意见,经检察长同意方可启动,决定进行自行补充侦查的,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并且高度重视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对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的追诉漏犯、漏罪等案件线索、侦查违法线索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记录在案,固定相关证据,保守自行侦查秘密,及时向检察长汇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可开展追诉漏犯等侦查监督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

    为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将自行补充侦查纳入检察官司法业绩档案。同时,为确保案件质量,建立全案审查制度,从全院抽调熟悉刑检业务的4名资深检察官组成案件审查组,对自行补充侦查案件全程监控和把关。

    “实践中,我们又发现了一些问题。公诉部门案件量比较大,而人员相对较少,因此,自行补充侦查中,人员不足、侦查水平不高的问题又逐渐显现出来。这又成了必须要破解的难题。我们又把目光投向了法警。”孔宪军表示。

    该院探索出台了《自行侦查用警细则(试行)》,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办案实际,赋予法警除规定的职责外,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等职责,按照“集中管理+分组对接”的模式,为自行补充侦查提供支持。

    “实施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后,办案的亲历性确实增强了,办案人员在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和确认上,不再单纯依靠侦查机关,更有效发挥了检察机关的能动性。”孔宪军说。

    一年多来,该院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法律监督要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严格按照《细则》要求,适时有效地展开自行补充侦查,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共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57次,追捕追诉27 人,纠正违法15 件,针对办案过程中侦查部门存在的共性问题,发出检察建议9 件, 2017 年度与 2016 年度相比,在受理案件数量小幅增长的情况下,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下降47.6% ,平均办案期限由之前的25.7天降为21.5天。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作为全省内设机构改革试点院的优势,积极探索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下自行补充侦查机制的拓展和完善,构建起标准化运行体系,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彰显新时代检察工作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温健表示。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