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检察专刊 第二版

无标题

  • 日期:2018102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上接一版)

    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要求结合正在进行的改革创新,加强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要求强化对民事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推行行政诉讼监督与行政违法监督并举。

    在公益诉讼中,要求坚持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并重,重点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环保、海洋生态、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在控告申诉检察监督中,要求着力完善集信访、纠错、赔偿、救助于一体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加强对妨碍剥夺诉讼权利和其他滥用司法权行为控告、检举案件的监督,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

    经过深入调研论证,我们体会到监狱巡回检察、捕诉合一、自行补充侦查、民行检察监督等是补齐法律监督短板、做大做优做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抓手,大有可为,为此我们对这些工作作了专门强调和重点部署,加快进度,强化措施,全力推进:

    在监狱巡回检察试点方面,我们要求全省监狱全部推行巡回检察试点。各试点单位要在操作规范、工作标准、考核评价等方面探索积累好做法、好经验,力争尽快形成完整严密、管用实用、简便易行的制度成果。前段时间,我们召开了实地观摩会,对这项试点工作进行了再强调再部署,在实践中总结,在推进中完善。

    在“捕诉合一”试点方面,省院成立了领导小组,下发了工作方案,要求各市级院分别确定一个县级院为试点单位,由捕诉合一的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11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在自行补充侦查试点方面,省院决定选择部分条件比较好、力量比较强的市级院、基层院,组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规范化试点工作,尽快研究确定自行补充侦查权的适用情形、运行程序和工作要求,形成规范性制度,指导各地真正把自行补充侦查权用起来、强起来。

    在民行检察监督方面,针对民行检察工作不想干、不敢干、不能干和不会干等问题,选择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开展重点培育。特别是紧紧抓住最高检部署开展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的有利契机,切实把公益诉讼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出实效。

    法律是“专业人”吃的“专业饭”

    记者:今年8月,检察日报曾对山东推进检察建议规范化的经验做法作过报道。近期我们又了解到,山东省检察院印发了《山东省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文书模板,实用性和指导性都很强。如此重视这项工作,请问有什么特别的考虑吗?

    陈勇:相对于抗诉、纠正违法等监督手段,检察建议应用范围更广、使用频次更高,更有利于建立双赢多赢共赢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我在调研中也发现,检察建议制作质量不高、释法说理不充分、跟踪监督不力等情况也大量存在,因此必须要在规范化、实用性上下功夫。今年以来,省院在前期选择7个院开展检察建议规范化试点的基础上,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有针对性地加强检察建议规范化工作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推动。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形成了你们看到的59条实施细则和20个文书模板。据了解,这在全国检察机关尚属首创。

    下一步,我们还将加大创新和实践力度,一是完善对检察建议的绩效考核和智能辅助,将这项工作纳入业务部门和检察官绩效考核范围,对检察建议质量进行抽查评估,同时尽快研发适用于全省的检察建议管理系统;二是加大理论研究力度,及时向最高检报送工作情况和研究成果,反映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三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对具有典型性、指导性的案件,及时汇编成册,充分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

    记者:张军检察长在山东调研时强调,检察工作要精准化、专业化,检察官要本领高强。请问山东检察机关在队伍建设、组织建设等方面还有哪些筹划和举措?

    陈勇:前一段时间我们在集中调研、半年工作大督查中发现,我省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制度笼子织得不够严密,有的检察人员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高、精、尖”人才短缺等。法律是“专业人”吃的“专业饭”,要想让办案质量效率不断提高,说到底还要靠检察官的素质能力提升。

    我们提出开展“素质能力提升年”活动,就是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组织开展分类分层分岗分专题培训,组织实战化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两年内把主要业务部门检察人员全部轮训一遍。还要突出高层次人才培养,抓住内设机构改革的契机,打造“高、精、尖”办案团队,构建专业化、专门化办案格局。

    除了增强专业本领,我们还注重专业化管理,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比如,在员额制方面,要建立员额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检察官员额退出、增补机制;在检察官监督管理方面,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办案流程监控、案件承办确定等机制,真正做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

    钱舫  李钰之  卢金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