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永梅:
你 2010 年 7月 22 日以位于荣成市月湖新城西区402-404号楼的房屋在我行办理了《 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370706608-011-2009000736借款 20.8万元,至2018年5月 15日你已经拖欠本金213202.90元、利息1851.24元,现我行决定将对你享有的上述全部债权及其他除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外的其他合同权利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李建勇(身份证:37063319730831183X)请你向李建勇履行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
2018年5月30日
你 2010 年 7月 22 日以位于荣成市月湖新城西区402-404号楼的房屋在我行办理了《 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370706608-011-2009000736借款 20.8万元,至2018年5月 15日你已经拖欠本金213202.90元、利息1851.24元,现我行决定将对你享有的上述全部债权及其他除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外的其他合同权利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李建勇(身份证:37063319730831183X)请你向李建勇履行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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