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综合 第四版

公 告

  • 日期:20180509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苏宁:

    本委受理的你与山东海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202号),由于你未到庭,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202 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