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身份证号3705021979XXXX0832):
你于2017年 11月22 日起不再到公司上班,既未说明情况,也未按公司规定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现已连续旷工150 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现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546-7770106
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5月7日
你于2017年 11月22 日起不再到公司上班,既未说明情况,也未按公司规定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现已连续旷工150 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现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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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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