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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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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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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山东九方利金属磨料有限公司、邹平东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通、身份证号:372330197101295111,王百川、身份证号:372330196907095130,王  心  洁  、 身  份  证  号  :372330196812123338,你与我单位借款合同纠纷,德州市仲裁委员会已于2017年11月18日作出德仲裁字(2017)第63 号裁决,确认了我单位对你的合法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我单位已于 2018年4月 20 日将德仲裁字(2017)第63 号生效裁决项下该笔债权及其相关权依法转让给武俊青,现特通知你,请你收到本通知后及时 向 武 俊 青 身 份 证 号 :371402196502101626履行相关义务。

    通知人: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