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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信息牟私利,陷入囹圄悔终生

  • 日期: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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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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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个人信息既不是发财致富的工具,也不是任人窥探的“公地”,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阿斌等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阿斌是某服务行业公司的员工,经常需要向社会公众宣传自己的业务,以招揽客户。为了尽可能多地赚取利润,阿斌决定采用一种比较快捷的方式:批量购买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然后加以利用。为了实现自己“广撒网,多网鱼”的目的,阿斌联系到了小蒙,从小蒙处购买了数十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虽然阿斌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极大,但是并没有多少人愿意办理阿斌的业务。一段时间过后,阿斌萌发了将自己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他人,以弥补自己损失的念头。于是,阿斌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开开,将上述信息全部贩卖给了对方,获利数千元。

    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的阿斌,怎么也没有想到公安机关一个月后会“找上门来”。更令他惊讶的是,向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小蒙,以及向小蒙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阳阳也一并被公安机关查办。其实,阿斌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阿斌的供述,在他所从事的某类服务行业中,从业员工之间相互贩卖、 交换、 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成为“发财致富”的行业潜规则。对法律的无知和行业的乱象使得阿斌产生了侥幸心理,认为仅仅一两次购买、使用、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只要能赚取利润就可以,不想却因此锒铛入狱。

    检察官提醒:个人隐私是受到刑事法律保护的公民合法权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表面上如“ 蜻蜓点水”,实际上是对公民私人领域的粗暴干涉,也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有关服务行业的从业者应当自觉合法经营,切勿因为心存侥幸而牟取私利,以致误入牢狱、懊悔终生。

    该案已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郝会娟  黄稷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