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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犯了罪,认罪认罚终从宽

  • 日期: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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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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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同志,我知道我错了,我现在很后悔。”看守所里,李玉花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我当时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了,头脑一发热就做了错事,我真的很后悔,能不能看在我是初犯的份上宽大处理,给我个机会?”

    办案检察官介绍,李玉花在当地一家小企业打工,学历不高,看上去也是老实巴交的,如果不是在看守所亲眼看到她,谁也不会把犯罪和她联系在一块。但是,犯罪的发生往往就是一时冲动。

    2017年11月1 日,李玉花因被他人诈骗而向外汇款3000余元,醒悟后为泄愤,向汇款银行ATM 机存钞口中倒入了一瓶可乐,致使ATM 机部件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部件价值人民币28400 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李玉花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看到后悔不已的李玉花,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办案检察官的引导下,李玉花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积极进行了赔偿,后李玉花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七天后,李玉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通过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办案检察官对本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法院也对李玉花作出了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适用这一制度有什么好处呢?据办案检察官表示,类似这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为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从提起公诉到判决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量刑会减轻,而且判决的时间也会大大提前,既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张正夏  李敬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