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借款人、保证人:
债权人祝晓明现将其与借款人谷雨在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借条所约定的权利转让给李文俊,借款本金110万元(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及截止2017年10月10日的利息 269000元(本息合计1369000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李文俊。从转让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借条所约定的权利。特此通知借款人谷雨、保证人王树连、王志中、刘传珍、王钰、临沂市烨辉彩钢有限公司、临沂市宁润彩钢有限公司。
通知人:祝晓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
债权人祝晓明现将其与借款人谷雨在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借条所约定的权利转让给李文俊,借款本金110万元(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及截止2017年10月10日的利息 269000元(本息合计1369000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李文俊。从转让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借条所约定的权利。特此通知借款人谷雨、保证人王树连、王志中、刘传珍、王钰、临沂市烨辉彩钢有限公司、临沂市宁润彩钢有限公司。
通知人:祝晓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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