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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姚玉同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 日期:20171101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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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债权人

    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

    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人

    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创时代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传海、孙秀爱、李华山、孙霞

  币种人民币

  贷款本金1200万元

债权受让人

姚玉同

    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年10月 25日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自然人姚玉同。长融国银 (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姚玉同特联合发布本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并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自然人姚玉同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姚玉同

    2017年11月1日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的借款本金余额11968252.48 元,上述借款本金余额截止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上述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债权受让人的利息、复利、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 /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