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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日期: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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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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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日

    张根海: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王海波: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川诉被告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路新全、宋义芳:本院受理原告宋强诉被告路新全、宋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程占刚:本院受理原告林伟生诉被告程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董月峰、陈国营:本院受理原告刘军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陈国:本院受理原告董强诉被告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阮高峰、李娃:本院受理原告魏连杰诉被告阮高峰、李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林全忠、刘剑光、崔鹭军、韩立霞:本院受理原告崔龙龙诉被告林全忠、刘剑光、崔鹭军、韩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杜军、杜舰:本院受理原告左新亮诉被告杜军、杜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纪建立:本院受理原告张胜军诉被告纪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王萍萍、张海波:本院受理原告牛云龙 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8时 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 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 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岳鹏、李永兵:本院受理原告牛云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李连兴、张胜洪:本院受理原告牛云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刘春华、王广州、刘明国:本院受理原告牛云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康宁:本院受理原告吴宏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 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刘砚宾、郝静: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管亮、王晓娜、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解除与一被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依法判令一被、二被偿还欠款全部本金240660元,利息13700.51元,滞纳金47181.22元,手续费 40332.6元(暂计至2016年5月16日,并自2016年5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滞纳金、手续费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三被、四被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认原告对一被抵押的车辆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李红、刘增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李红、刘增平、王基水、王汝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34308.88元(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同时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及逾期利息给原告;二、限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赔偿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20万元;三、由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李红、刘增平、王基水、王汝秀对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李红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通伸南街9号6单元内10号、建筑面积128.14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E147995号房屋所有证项下的房产经本院拍卖、变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47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其67947元,由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李红、刘增平、王基水、王汝秀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李红、刘增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李红、刘增平、王基水、王汝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4505.88元(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同时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及逾期利息给原告;二、限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赔偿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20万元;三、由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李红、刘增平、王基水、王汝秀对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李红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通伸南街9号6单元内10号、建筑面积128.14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E147995号房屋所有证项下的房产经本院拍卖、变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5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其53458元,由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李红、刘增平、王基水、王汝秀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聪:本院受理原告滕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滕屹货款142650元。案件受理费3153元,由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岩、郝明、丁胜利、烟台纳川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张岩、郝明、丁胜利、烟台纳川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张岩、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9791.15元、逾期利息25297.52元、罚息146969.76元、复息8850.88元(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被告张岩、郝明还清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逾期利息、罚息、复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丁胜利、烟台纳川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张岩、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33930元。同时由被告丁胜利、烟台纳川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445元,由被告张岩、郝明负担。同时由被告丁胜利、烟台纳川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杨福千、李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杨福千、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222.87元、利息86.72元、逾期利息2377.29元、罚息232.1元、复息33.38元(计算至2016年10月27日),同时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两被告还清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息给原告。二、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8697元。三、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新城北街14号附18号内12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993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杨海峰、凡如月、于广成: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杨 海峰、凡如月 偿还垫 付款234858.33元(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并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 计付违约金;被告于广成对上述债务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广涛诉烟台市规划局及你公司规划行政管理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芝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被告烟台市规划局作出的烟规监查函[2015]1号《关于违法广告牌执法申请有关事宜的函复》,并限被告烟台市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就原告刘广涛的执法申请作出处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国怀举、郭瑞杰:原告苏春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要求你们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逾期支付的滞纳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阳谷县侨润街道办事处国庄村村民委员会及山东阳谷棉纺织厂均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户籍离开国庄迁至棉纺厂,现因企业破产,厂内无住房,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阳谷县人民法院

    国怀举、郭瑞杰:原告王春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要求你们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及逾期支付的滞纳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阳谷县侨润街道办事处国庄村村民委员会及山东阳谷棉纺织厂均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户籍离开国庄迁至棉纺厂,现因企业破产,厂内无住房,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阳谷县人民法院

    陈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合庆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张长远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按每月396.6元的标准,自2017年1月 24日起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三、原、被告婚后在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的10万元存款,原、被告各得5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52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阳谷县人民法院

    聊城市腾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阳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阳谷旭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卫东以及原审被告聊城市腾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17)鲁15民终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恒威管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鲁盾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4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津县人民法院

    刘洪涛:本院受理原告于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42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津县人民法院

    赵艳庆:本院受理原告于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42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津县人民法院

    张胜勇:本院受理原告于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42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津县人民法院

    高秋霞、刘洪涛:本院受理原告段卫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422民初443号、(2017)鲁142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津县人民法院

    逯云胜:本院受理原告盖井芝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422民初 1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津县人民法院

    王金宝:本院受理原告李永炎诉你们离婚纠纷一案[(2017)鲁1422民初13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的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津县人民法院

    王俊菊、孙长胜:本院受理原告赵秀臣诉你与孙长胜、王悦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孙长胜不服本院(2016)鲁1422民初第2283号民事裁定书,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17)鲁14民辖终1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的期限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

    宁津县人民法院

    刘振、房盼盼:本院受理原告王付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425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宣章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王善文、郭春梅、王善国、王善清、王传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424民初4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邑县人民法院

    王善文、姜洪卫、王善国、王善清、王传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424民初4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邑县人民法院

    王善文、王秀荣、王善国、王善清、王传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424民初44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邑县人民法院

    孟庆华、刘桂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与被告孟庆华、刘桂花、邹太平、刘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鲁1403民初11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马友师:本院执行的刘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1482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查找不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482执5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通知书载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兽药款67047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76元,公告费6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禹城市人民法院

    尹延辉:本院执行的刘厚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1482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查找不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482执5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通知书载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禹城市人民法院

    陈长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卢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禹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向你公告(2017)鲁1482执5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陈长连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禹城市人民法院

    孙书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禹城市梁家镇龙宾加油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148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向你公告(2017)鲁1482执5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孙书增偿还申请执行人油款8312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禹城市人民法院

    权帅、任闪闪、丁洋: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文丹: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7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吴纪锁: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袁国勋: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汪先稳:本院受理原告李树林诉你、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孙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陈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博兴县人民法院

    姜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延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集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李广文、宋延菊、山东滨州市宏宇汽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茂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辛献伟、李福堂诉被告李广文、宋延菊、山东滨州市宏宇汽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602民初205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李国强、吴娟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洪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6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谢真真、谢德广、张磊、谢洪岗、王金兰、付春来:本院受理原告王安玉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丁彬:本院受理原告王丽丽诉你与胡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0月24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杨保军、王彩玲: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诉你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孙卫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善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6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无棣天朗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滨中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后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胜刚与被告滨州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滨州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李爱国、郭艳玲: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1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博兴县人民法院

    杨雷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化江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博兴县人民法院

    牛艳红,吕兴军,王秋苓: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博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