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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70719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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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凯信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王伟伟于2017年07月10日对其在2017年04月20日受伤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局已于2017年07月10日受理。因《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现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青黄人社证告字【2017】第QH000990号)。内容如下:

    王伟伟于2017年07月10日以“王伟伟于2017年04月20日在单位工作中受伤。”为由。向我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你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单位意见,书证、物证、音像资料等)送达我机关。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工伤人定结论。

    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

    邮编:266400

    联系电话:86160357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