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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170719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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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袁爱娥:你户违法占地一案,潍国土资行罚告字〔2017〕第3482号、潍国土资行罚听字〔2017〕第3482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参照鲁国土资发(2014)34号《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38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坊子工业发展区罗都屯村村民委员会;2、限期十五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车间111米;3、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71580元。大写:柒万壹仟伍佰捌拾元整。

    庄国凯:你户违法占地一案,潍国土资行罚告字〔2017〕第3486号、潍国土资行罚听字〔2017〕第3486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参照鲁国土资发(2014)34号《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2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坊子工业发展区驸马营二村村民委员会;2、限期十五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427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