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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 日期:2014061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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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新全:

    菏泽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王庆尊与被申请人你之间的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菏仲裁字第149 号裁决书,本裁决书自2014年 5月5日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菏泽仲裁委员会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