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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民间借贷沦为“问题借贷”

  • 日期:200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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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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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黄露玲 本报通讯员 李明君 报道

  借款易,还钱难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作为一种直接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满足了许多人急需资金的要求。然而,在借款快捷便利的同时,民间借贷往往隐藏着还款难的隐忧,滋生了大量纠纷。

    济南市民王某于 2006年8 月向亓某借款5000元,当时王某给亓某立下欠据,写明“今借亓某现金5000 元,月息一分,2007 年9月1 日还清”。然而借款逾期后,经亓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说没钱。直到2008年6 月,王某才同意还钱,但在计算利息时二人却发生纠纷,亓某要求按每元每月一分计算,而王某却说按每元每年一分计算,二人为此闹上法庭。近日,法庭依法作出判决,责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亓某借款本金5000 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为止。

    民间借贷问题多

    由民间借贷利息引起的纠纷不止利息约定不明,还有计算复利的问题。有的出借人在借款之初就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得到的款项不足够借据中的数额;有的出借人将利息直接计入本金,形成了“驴打滚”式的高利贷;再就是利息约定过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界限。

    在民间借贷的还款时间上也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借贷双方在约定借贷事项时,有的直接写“ 年底还清”,却不写是哪一年的年底;有的写“秋后还清”,没有具体的期限,理解起来容易发生歧义。此外,有人把“担保人”写成“证明人”或“见证人”,还有人把“介绍人”写成“保证人”,一旦出借人提起诉讼,那么选择谁成为被告就成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除上述因素外,“君子协议”也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些出借人没有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据,当借款人不还款时就无法起诉。还有一种情况是借款人还款后,嘱咐出借人将借据撕毁,而出借人由于某种原因而没有照办,最后就会惹出一场官司。特别是当借款人不能一次性还清借款时,没让出借人在收到部分钱款后出具收条,若出借人之后不承认时,借款人也只有吃“哑巴亏”。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即从借款到期日开始往后两年的时间内,如果权利人不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权利,那么就失去了申请法院保护的胜诉权。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在两年内催收过,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但民间借贷一般都是私下进行,出借人催收时往往没有第三人在场,一旦超过两年,借款人就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抗辩,那么出借人很难找到向借款人催要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问题借贷”可避免

    “虽然民间借贷隐忧很多,但这些问题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注意借贷活动的一些细节,民间借贷还是会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赵建华律师告诉记者,无论亲朋好友还是陌路相逢,只要发生借贷关系,一定不能用“口头约定”、“君子协议”代替书面协议,而应在借款时书写借条,还账时不忘讨回借条。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时,最好在签名后加按指纹,从而有效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借款合同应尽量规范,包括借款的数额、利息的计算、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都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计息和还款时间要明确具体,利率表述应清楚。内容部分和签字盖章之间的空格不能留得太大,数字之前或数字之间不能留有空格,防止被持据人添加数字。这样添加的数字,即使通过字迹鉴定也不易查清。

    借贷活动是一种商业行为,不可避免存在风险。如果借款人提供担保,这种风险就会相应减少。出借人还应及时追索借款,只要借款人逾期不还,或发现其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就立即诉诸法律,及时起诉还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迫使借款人不得不偿还借款。如果还款期限一拖再拖,也许就会错过追讨债务的最佳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