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允波 通讯员 马 丽 梁 伟 报道
本报济南讯 4月3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市民刘某状告济南市某执法单位案。这起“民告官”案件,坐在被告席上的不是被告单位的“官”,而是该单位的一位张姓科长。这是“民告官”案件庭审现场的一个缩影。
据省法院调查,截至今年4月4日,“民告官”案件经过了20周年的司法实践,但“民告官”案件法庭上仍难见“官”的身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往往委托单位职工或者法律工作者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仅有1%。2008年5月 12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明确提出要“ 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我省青岛、日照等8个市以及部分区县党委政府以各种形式,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规定,要求在某些重大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出庭应诉。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刘绍先介绍说,在南京、无锡等地,市长出庭应诉都是常有的事。
作为被告方,行政机关负责人为何不愿出庭?刘绍先介绍说,日照市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执法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要求一旦当了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不出庭应诉的,在执法绩效考核中给予扣分。有了这一硬性规定后,该市一些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了 100%。其他一些市虽然也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奖惩措施,“官”的出庭率还是不高。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一些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都是倡导和鼓励,没有硬性的规定,致使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把出庭应诉当回事。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将当被告看做是不光彩的事情,不愿意出庭应诉。”刘绍先认为,有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有“官本位”思想,感觉和老百姓对簿公堂没有面子。他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发现本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纠正不规范执法行为,减少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据悉,省法院正积极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努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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