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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立法不宜政出多门

2017-06-09 作者: 房清江 来源: 大众日报
  □房清江

  全国妇联曾多次呼吁的“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有望在江苏首次落地。6月5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文件,明确提出“男性育儿假”概念。文件规定,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加上此前曾以法律形式固定的男性十五天的护理假,也就是说,女方在生育后,男方可享受最低三十天的“产假”。(6月6日《新京报》)
  被称为“奶爸假”的“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写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在权益性假期的设计中又多了一个名目。的确,假期设计的初衷,无论是保证男女权利的平等,还是推动落实“全面二孩”,鼓励生育都有积极意义。因而,草案这一条文受到了网友的普遍欢迎,但同时也引发网友的普遍担忧,怀疑能否落实、会不会沦为制度的“画饼”,表示“假不在扩容落实才是关键”。
  无疑,这击中假期权益设计的软肋。假期看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真正买单的则是劳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感觉放假时间成本和利益成本过高,放假就有可能落空,设置假期所承载的价值导向徒具形式主义。
  事实上,除了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假之外,还涉及到公民劳动、生育、养老、探亲之类的权益假期,包括妇女权益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计划生育、劳动权利保障等法律、法规,都有假期设计的立法权限,同时,各省在对应的法规配套立法中,也保有假期项目、天数和自由裁量权利,这也催生出名目不一、尺度不一的权益假期,如“痛经假”、“奶爸假”,如男性“陪护假”、“二孩生育假”各省规定的休假天数有所差异。显然,假期立法政出多门,表面上看似重视公民权利,但从效果来看,更象在“锯木头”,既不严肃,也缺少可操作性。一方面加大了权益兑现的难度,另一方面恶化了劳动用人环境,如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此外,社会及立法过于强调休假的意义,也使得假期立法容易掉入误区。如,谈到人口流动就倡导探亲假、谈到养老困局就提出孝亲假、说到二孩生育就想到陪护假。的确,休假是调节劳动与生活矛盾的必要方式,但是休假绝不能成为单独问题的专属。因事设假,如带新年假不能只是“旅游假”,也可以陪父母妻儿,也可以当奶爸等等。假期设计需要统筹协调,最小限度减损劳动用人方的利益,休假亦需统筹兼顾,提高休假的质量。
  假期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不宜政出多门,宜由国家层面统一假期的设计,以一部法规的形式明确节日、假期,协调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与权益性假期之间的关系,对休假天数与方式进行约束,增强节假特别是权益假期的权威性。与此同时,约束其它权益法、部门法以及地方相关立法的权力,不得另行设立假期和设计休假天数,地方政府只能设计与地方独特文化相关的公共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