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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野草”被判刑普法不能光靠案例

2017-04-21 作者: 浦江潮 来源: 大众日报
  □浦江潮

  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近日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4月19日《河南法制报》)
  秦某采挖的“野草”,实际上是兰草系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法中设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正是指“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如此说来,法院判处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没有什么问题,而且考虑到其情节较轻,所以判了缓刑。
  但从秦某的角度看,这事又的确有点冤,因为他根本不知道采挖的“野草”竟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新闻报道中提到,秦某发现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后被森林公安查获。平心而论,不要说一介农民,就算是学富五车的知识分子、啥都懂一点的知道分子,可能也会犯这样的错——现实中,有多少人认识蕙兰呢?又有多少人知道蕙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呢?想必不多。这真不是“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而是法律知识不够的问题。就我而言,和众多网友一样,直到看到这条新闻才知道蕙兰受法律保护,之前若在田间地头看到蕙兰,说不定也会把它采回家,一不小心就犯罪了。
  这就是问题所在。虽然法律上从来没有“不知者不怪”之说,不会因为一个人不知道犯罪而网开一面,但是,当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某种行为是犯罪,就足以说明相关普法工作存在问题。就这起案件而言,秦某被判刑后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周边群众也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这是好事,但还远远不够,有关方面也应该反思一下普法工作的缺失,平时加强法律宣传普及,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告诉群众哪些植物、动物受法律保护,哪些习以为常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不然的话,这起案件固然让周边群众认识到蕙兰不能采挖,但今后他们说不定又会采挖别的受保护植物、猎捕其他受保护动物,一不小心又犯罪了。
  近年来,诸如掏鸟窝被判刑、逮癞蛤蟆被判刑等案例,均在舆论场引起了不少的反响。的确,这些案例是普法的好教材,当事人被判刑对其他人也是一次法治教育。但是,普法工作不能光靠这些鲜活的案例,更应该靠平时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因为,普法工作的本义是为了预防违法和犯罪,尽量避免人们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误入法网,所以应以常态化普法为主、以“案例普法”为辅。有些部门平时在普法上无所作为,等到有人误入法网才站出来指责他“法治观念淡薄”,这恐怕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懒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