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实施《航道法》

“黄金水道”有了法律保护伞

2015-03-31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陈 明
  通讯员 李 胜 报道
  本报济宁讯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正式实施。《航道法》的出台对于京杭运河山东段沿线航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航道法》的出台实施,成为我国航道事业、水运行业发展的又一里程碑。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将有利于解决诸多历史遗留问题,破解新的航道建设管理及发展难题。”济宁市港航局局长玄志祥说。
  以济宁市为例,截至2014年底,全济宁市通航里程达1100多公里,港口总吞吐能力6000多万吨,全市运力和运量几乎占了全省内河水路运输的80%。港航业及相关产业生产总值达120多亿元,占全市GDP的4.5%,港航从业人员达20多万人,年上交国家规费和税收近10亿元。港航业已成为济宁支柱产业之一,京杭运河山东段也成为一条令人瞩目的“黄金水道”。
  据介绍,国务院于1987年制定实施了《航道管理条例》,虽然对航道的保护和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在一些规定上有的过于原则、有的缺乏刚性,约束力不强,适应性见弱,致使在项目规划立项、资金筹措使用、政策配套执行、执法监督管理等方面缺乏规范乃至空挡,制约了航运事业的科学发展。
  此次实施的《航道法》,对航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有了明细的责任界定;对保护好、利用好有限的航道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航道法》的出台明确了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来源,能更好地保障船闸运行,服务航运发展。”济宁市航道管理处主任辛彦青认为。
  据了解,《航道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则分别提出“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灯航道设施”,要求“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明确了船闸养护资金的来源。有了财政预算资金作保证,港航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养护计划,能够更好地保障船闸的正常运行。
  同时规定“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对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也将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