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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生命换法律

2014-11-21 作者: 安立志 来源: 大众日报
□ 安立志
  湖北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的惨死,换来“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用生命换取了法律的进步,这是当代的例子。古代也有类似的例子,比如初唐大理丞张蕴古的被冤杀,换取了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
  张蕴古是相州洹水(今河北魏县)人,此人不仅天分极高,记忆力超强,“能背碑覆局”,而且“博涉书传,善缀文”,文化素养优异,且“尤晓时务,为州闾所称”,而这则是通往仕途的必要条件。尤其重要的是,他赶上了一个好时代,那就是唐朝初年的“贞观之治”。
  张蕴古原是幽州地方政府的一个基层公务员。贞观二年(公元628年),新皇上任之初,他居然给唐太宗李世民写了一封劝诫信——《大宝箴》。古往今来,总有那么一些文人,为了攀上高枝,焚膏继晷地“学成文武艺”,处心积虑地“货与帝王家”。张蕴古很幸运,碰到一位好买主,李世民很识货,看了这篇劝诫信,高度评价,予以奖励,而且直接将张蕴古调入中央政府担任大理丞,负责刑狱案件的审核工作。张蕴古在大理丞岗位上不到四年,一起案件终止了他的人生轨迹。
  张蕴古奉旨审查囚犯李好德,此人风疾癫狂,有妖妄之言,涉嫌“恶攻”或“滋事”,被皇上下令逮捕入狱。张蕴古认为,此人有明显的精神病症状,依法不应治罪。审查结果上报后,李世民同意宽大处理。张蕴古万不该向囚犯泄露皇上旨意,更不该与囚犯在狱中对弈。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对张蕴古提出弹劾,理由是张蕴古本系相州人,而囚犯之兄则是相州刺史,张蕴古为李好德开脱,显然是“情在阿纵,奏事不实”。李世民当即大怒,下令将张蕴古立即处斩,张蕴古魂断长安东市。
  在“家天下”的皇权时代,无所谓“人治”“法治”,“国法”即“家法”,皇上口含天宪,言出法随。中国古代第一明君李世民尚且如此,何况其他!不过,张蕴古也并非如南宋著名文学家洪迈所说,乃“无罪受戮”,其司法过程至少存在瑕疵。比如,他怎么可以将最高当局的处理意见泄露给囚犯?作为司法人员他怎么可以在狱中与囚犯下棋?囚犯既能下棋,其精神病患者的身份是否还能成立?如此等等。纵然如此,张蕴古毕竟罪不致死。因此,张蕴古的脑袋刚落地,李世民就后悔了。他批评丞相房玄龄,“公等食人之禄,须忧人之忧,事无巨细,咸当留意。今不问则不言,见事都不谏诤,何所辅弼?”然而,房玄龄之相权之于李世民之皇权,毕竟只是权力辅佐,而非权力制衡,古代朝臣,如魏征者,能有几人?
  李世民与别的皇帝确有不同,多数时间还是清醒的,于是他下令,今后“‘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五覆奏,自蕴古始也。”应当指出的是,“覆奏”并非“复奏”,“覆奏”之“覆”,乃审查、考察之意,这也是“覆”字早已有之的义项。李世民通过反思亲手制造的冤案,着手对死刑审核制度进行改革。李世民又对全国作出指示,“自今后,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诸州三覆奏。”不但把覆奏的时间延长,而且明确区分了三覆奏与五覆奏的适用范围。这一进步是用张蕴古的生命换来的。唐代从此开始了“慎刑”“恤刑”,“少杀”“慎杀”的新时代,从而构成了“贞观盛世”的法制要素。
  张蕴古之死尽管换来了法制的某些进步,但这种代价未免过于沉重,这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一起冤案,原因是张蕴古给皇上的劝诫信中已经就此提出了有关建议。他在《大宝箴》中指出:“众弃而后加刑,众悦而后命赏。弱其强而治其乱,申其屈而直其枉。”张蕴古的被“加刑”,《贞观政要》的作者吴兢认为,系权万纪以“小人深文”“陷蕴古于非辜”,并非“众弃”的结果,而他自己倒成了需要皇上“申其屈而直其枉”的对象。令人更感沉重的是,唐太宗李世民无法避免这一冤案,其制度原因也早已被张蕴古所揭示,“争臣司直,敢告前疑!”而权力监督如此软弱,这正是李世民批评房玄龄的主要原因。
  南宋文学家洪迈感叹道:《大宝箴》作为张蕴古的重要思想遗产,不知为什么《新唐书》竟然全部删除,而《资治通鉴》只摘编了部分语句,最早是唐“开元盛世”的著名史家吴兢保留了这一文本。《大宝箴》的确文辞优美、思想深刻,张蕴古如此阐述他的法律梦:“如衡如石,不定物以数,物之悬者,轻重自见;如水如镜,不示物以形,物之鉴者,妍媸自露。”略作翻译如下:法律就像秤和石一样,虽不确定物体的重量,而物体用秤一称,轻重就显示出来;法律就像水和镜一样,虽不显示物体的形状,但物体经镜一照,美丑自然呈现出来。
  张蕴古斯人已去,思想犹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