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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原告为无名死者维权

  • 日期:20110710
  • 作者:张海峰 贾瑞君 姜浩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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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海峰 贾瑞君 姜浩 报道
  本报齐河讯 6月30日,一场“特殊”的交通肇事官司赔偿程序在齐河县被履行,被告苗某向无名氏死者赔付的丧葬费、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5万元,交给了县民政局代为保管。
  2011年4月,齐河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苗某于2010年8月4日,驾驶轿车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67公里处,与一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当场死亡。苗某已构成犯罪,应依法提起公诉并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害人死亡且身份不详,无受害人家属前来认领,导致无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受害人及家属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我国立法上公益诉讼部分尚属空白,正在探索阶段,如检察机关就这一交通肇事案的赔偿部分提起诉讼,有可能被法院以主体不适合驳回。“无名流浪人员遭遇意外伤害死亡,让案件的诉讼主体发生缺位,但其作为公民应依法享有的赔偿权利,不应因此而缺失。”齐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平认为。
  该院决定利用支持起诉的方式来启动此案的诉讼程序。齐河县民政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主体资格最为合适。
  4月16日,齐河县检察院建议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死者亲属提起诉讼。6月16日,犯罪嫌疑人苗某自愿将交通事故预付费25万元交至齐河县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为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创造了条件。
  齐河县检察院向齐河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齐河县民政局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依法提出请求。法院确认了民政局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受理该案。检察官与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就该案涉及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及时沟通,就该案的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达成一致。6月30日,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苗某交付的25万交通事故预付费转交给县民政局保管。 
  为无名氏受害人维权在齐河并非孤例,近年来,在检察机关的督促建议下,该县民政局已经相继打赢3起代为无名氏起诉的案件,为受害者累计讨回民事赔偿款约50万元。为此齐河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制度:这些赔偿金民政局将设立单独科目并建立财务账册不得挪用,赔偿金支付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赔偿金至少保存5年,5年后仍无人认领上缴国库或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