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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时评

制定高铁票价不能绕开法定程序

  • 日期:20110614
  • 作者:舒圣祥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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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舒圣祥

  铁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京沪高铁将于6月底正式开通运营,票价已经确定,时速300公里动车组列车最高1750元,二等座555元。时速250公里动车组列车二等座410元。铁道部副部长胡亚东表示,京沪高铁公司依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经综合测算分析,制定了试行运价,已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6月13日新华社)
  京沪高铁的开通运营,在我国高速铁路发展史上无疑是一个值得铭记的大事。对于公众来说,关注焦点集中于两点:一是安全性,二是价格。前者只能依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鉴定;至于价格,各种说法五花八门,有人说高了,有人说能承受,还有人说市场经济无所谓高低。显然,除了对票价高低进行私下评议之外,很多人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对制定京沪高铁票价拥有怎样的权利。
  关于票价的制定,铁道部的说法是:京沪高铁公司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经综合测算分析,制定了试行运价,已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值得商榷。
  因为只要翻开《价格法》就知道,价格制定有三种办法: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根据政府定价目录,可知铁路运输不是政府定价就是政府指导价,而京沪高铁显然应该属于政府指导价。明乎此,我们再来看《价格法》,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这一条款里至少包含了两个重要信息:一是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应该进行成本监审;二是应该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关于成本监审,去年8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确定了成本监审的三大原则: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换言之,核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生产经营过程相关,并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应当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等。
  其中还有一条: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应当由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前向社会公布。但是,公众既没有看到京沪高铁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被公布,甚至理当由定价部门组织实施的成本监审,也是由京沪高铁公司自己组织的综合测算分析代替。如果说增强《价格法》相关条款可操作性的该成本监审条例尚未正式实施可以置之不顾,那么《价格法》早已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的“价格、成本调查”又何在呢?
  关于听取消费者意见,早在2008年,国家发改委就公布了《政府制订价格听证办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那么,制定京沪高铁票价为何要绕开民意,只是在确定后告知公众呢?这样做,究竟是否合乎《价格法》及相关价格法规的规定?“传说”中的动车组价格浮动办法,到时候是否依旧还是这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