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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上接一版)

    《意见》第13-15 条为第三部分,从机制建设层面对全面提升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平作了规定,明确全省检察机关应健全沟通协作配合机制,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有力领导监督。加强与法院、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河务、水利等司法、行政机关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探索跨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加强与沿黄各省(自治区)、省内沿黄九市等检察机关在管辖衔接、异地调查取证、生态损害修复、办案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推动跨区域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指定管辖,有效防止和排除地方干扰,着力解决“一方管不了、各方都不管”等问题;完善多元化生态修复机制,坚持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重点打击、综合整治、修复补偿“三位一体”办案模式,最大限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意见》第16-19 条为第四部分,对全省检察机关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作了要求。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主动认领任务,推出务实举措,提供精准服务;强化内部统筹,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构建以上率下、层层推进的办案模式,形成三级院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的工作格局;强化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素能,积极借助“外脑”,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及时梳理、 总结经验,注重发掘先进人物、 典型案事例,加强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保护母亲河的重要意义和取得成效。冯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