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济综执催告字〔2020〕第648号
当事人:孙春岭 女 汉族
身份证号码:37012519810401702X
住址:山东省济阳县济阳镇朱家村89号
当事人:郭建华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370125198211110537
住址:山东省济阳县济阳镇朱家村89号
告知事项:
一、经查实,孙春岭、郭建华于2020年11月12日,未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济阳区济北街道朱家村 89号“建华雕塑”大门和南侧平房一层之上加盖二层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8日对你二人作出了《 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综执处罚字〔2020〕第648号),责令你二人自收到《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综执处罚字〔2020〕第648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在济阳区济北街道朱家村89号“建华雕塑”大门和南侧平房一层之上违法加盖二层的房屋。并于2021年4月12日对你二人进行公告送达。
三、因你二人尚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对你二人进行催告。请在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综执处罚字〔2020〕第648号)规定的义务,逾期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对上述催告,你二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需要申请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1年12月7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济综执催告字〔2020〕第648号
当事人:孙春岭 女 汉族
身份证号码:37012519810401702X
住址:山东省济阳县济阳镇朱家村89号
当事人:郭建华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370125198211110537
住址:山东省济阳县济阳镇朱家村89号
告知事项:
一、经查实,孙春岭、郭建华于2020年11月12日,未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济阳区济北街道朱家村 89号“建华雕塑”大门和南侧平房一层之上加盖二层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8日对你二人作出了《 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综执处罚字〔2020〕第648号),责令你二人自收到《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综执处罚字〔2020〕第648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在济阳区济北街道朱家村89号“建华雕塑”大门和南侧平房一层之上违法加盖二层的房屋。并于2021年4月12日对你二人进行公告送达。
三、因你二人尚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对你二人进行催告。请在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综执处罚字〔2020〕第648号)规定的义务,逾期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对上述催告,你二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需要申请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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