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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济南鑫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木科与你单位因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 济高新劳仲案字【 2020】第 1439号),由于张木科未按时到庭,视为张木科撤回仲裁申请,根据《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济高新劳仲案字【 2020】第1439号”《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