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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苏厚华、卜延超:

    经查,苏厚华等以上二人在瑞海北路7号甲违法搭建建筑物,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分别对你们做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自2021年4月10日起依法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现公告送达如下:

    1、苏厚华,身份证:372424197702XXXXXX ,在瑞海北路7 号甲 2号楼1单元1802户外违法建设建筑物,本机关作出北综法强拆决字[2020]第5002894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2、卜延超,身份证:370205197211XXXXXX ,在瑞海北路7 号甲 4号楼1单元1801户外违法建设建筑物,本机关作出北综法强拆决字[2020]第5002893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王倩  联系地址:傍海中路11号

    联系电话:0532-58901188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