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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魏婕、刘光旭、邓时春、王琛、马慧敏、郑琳、孙秋红:

    经查,魏婕等以上七人在瑞海北路7号甲违法搭建建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分别对你们做出了《强制拆除催告书》,催告 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搭建建筑物。现公告送达如下:

    1、魏婕,身份证:370203198111XXXXXX,在瑞海北路7号甲 2号楼2单元1801 户外违法建设建筑物,本机关作出北综法强拆催字[2020]第4002889号《强制拆除催告书》

    2、刘光旭,身份证:371122198106XXXXXX,在瑞海北路7号甲 2号楼2单元1802户外违法建设建筑物,本机关作出北综法强拆催字[2020]第4002897号《强制拆除催告书》

    3、邓时春,身份证:510921196901XXXXXX,在瑞海北路7号甲 3号楼2单元1802户外违法建设建筑物,本机关作出北综法强拆催字[2020]第4002890号《强制拆除催告书》

    4、王琛,身份证:370305197904XXXXXX,在瑞海北路7号甲 3号楼1单元1802 户外违法建设建筑物,本机关作出北综法强拆催字[2020]第4002895号《强制拆除催告书》

    5、马慧敏,身份证:320321197604XXXXXX,在瑞海北路7号甲 4号楼1单元1802户外违法建设建筑物,本机关作出北综法强拆催字[2020]第4002892号《强制拆除催告书》

    6、郑琳,身份证:370205197501XXXXXX,在瑞海北路7号甲 4号楼2单元1801 户外违法建设建筑物,本机关作出北综法强拆字催字[2020]第4002891号《强制拆除催告书》

    7、孙秋红,身份证:370202197409XXXXXX,在瑞海北路7 号甲 5 号楼1单元1801、1802 户外违法建设建筑物,本机关作出北综法强拆催字[2020]第4002898号《强制拆除催告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你们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倩  联系地址:傍海中路11号  联系电话:58901188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