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国安先生、滨州鑫凯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公司与滨州市胜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公司自愿将对高国安及滨州鑫凯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滨州市胜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范围系由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 16民终427 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所有债权,且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高国安先生及滨州鑫凯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后依法向滨州市胜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公告人:滨州东方地毯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公司与滨州市胜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公司自愿将对高国安及滨州鑫凯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滨州市胜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范围系由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 16民终427 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所有债权,且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高国安先生及滨州鑫凯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后依法向滨州市胜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公告人:滨州东方地毯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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