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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对王生依法享有的债权及从权利(依法享有的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300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王清泉。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王生、保证人青岛阿瓦山寨餐饮有限公司依法向新债权人王清泉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

    王清泉

    二O 二一年一月一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