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理论与实务 第3版

自由裁量限度规制的多维思考

  • 日期:2021010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有权力就有裁量,有裁量就有限度。自由裁量权作为执法司法活动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裁量之前的最后一环,裁量的结果是统一的,而不是唯一的。马克思曾设问:“有没有一种法律,由于本身具有必然性,在应用于每一个别情况时都必定符合立法者的旨意,同时又绝对排除一切任性呢?”他认为是不可能的,其中所谓“任性”就是自由裁量权。换言之,在马克思理论中,个案单一性与法律普遍性之间的矛盾无法消除,这种状态下就要发挥裁判者的主观能动性,合理地运用判断力来对案件的事实与法律的适用作出最恰当的判断。

    存在的天然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土壤,从消极角度看,是立法的局限性和生活的灵活多变性所致;从积极角度看,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适应社会发展、实现个案正义的能力。法律在实现一般正义的同时极有可能牺牲个别正义,而自由裁量权自身存在的有着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规制需要的特性,决定了其正是沟通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矛盾的桥梁。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就是寻找规则与任意裁量之间的平衡点过程,是法治允许自由裁量弥补自身的不足,也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法律元素。因此,法治并不排斥自由裁量权,而是应当控制其行使。

    规制的必要性。英国历史学家、政治理论家阿克顿勋爵提出“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败”。 法治精义在于使执掌强制权力机构的自由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于行政活动来说,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可谓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则能提高行政效率,增进公共利益,有助于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反之,如果权力遭到滥用,则会滋生腐败,致权力寻租,降低行政效率,丧失社会公正,最终致使权力失信,国家政府形象受损。因此,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尤显重要。

    控制的恰当性。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理想,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发展水平和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约束和要求,是所有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应努力追求实现的状态。个案正义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通过对个案的处理来体现个案的公平正义。行政主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变通僵硬的法律,在规则和裁量之间找到一个“黄金分割点”,以免因法律的规定与特殊情况不相宜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力求每个案件恰如其分地都获得正当合理解决。

    当前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格局的背景下,无数个案“小公正”方可累加社会“大公正”,公平正义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程度。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的核心,其控制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程,是依法行政重要环节。无限的自由裁量权比其他人为的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实现个案公正呢?单一的控制机制对其难以奏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需从完善立法控制、严格行政控制、强化司法控制和突出职业素养控制等多维度着手,并结合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不断完善,方可既能实现个案正义,又能抵达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一是完善立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理论出发点是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享受自由裁量权,立法的滞后性、不周延、语言模糊等从源头上导致了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基本方式。立法机关可以从立法目的、裁量的范围、幅度、程序立法等方面不断提升立法水平和质量。二是严格行政控制。行政控制在控制自由裁量权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规范行政程序,引导公众参与,推行执法质量考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特别是加强行政内部的控制机制,制定以指南、手册和裁量基准为核心的行政规则,实行“规则之治”,促使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时限要求、步骤程序或方式方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三是强化司法控制。司法控制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司法控制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比较直接的控制方法。从微观个案上讲,行政案件作为官民之间的人民内部矛盾,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裁判的可执行性、当事人的可接受度等都是考量案件效果的因素。通过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司法建议权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有效制约、纠正和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的行为,并对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权益及时进行救济。四是突出职业素养控制。不同的执法司法人员在兼顾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效果统一的裁量过程中,关注点不同,其规范执法、引领公正的裁量结果呈现统一而不唯一的现象,自由裁量的执法主体的内在原因。因而应积极开展行政主体业务知识技能培训活动,注重强化行政主体的法律思维意识培养,不断提升行政主体的创新性执法思维品质。我国历来有“天理、国法、人情”之说,就是要求为政者,要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合法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使行政主体养成自觉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法的精神而不是仅凭个人好恶和人情关系来裁断案件的习惯。唯有完善发展多元复合的裁量控制模式,才能在原则与灵活中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 董双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