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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21010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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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牛臻裕依法享有的经(2009)城商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青岛易理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牛臻裕、保证人青岛大洋城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张元波、王秀芬、张元额依法向新债权人青岛易理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青岛易理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