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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检察院

采用刑拘直诉快办案件

    12月14日,莱阳市检察院办理的首起危险驾驶刑拘直诉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12月10日,莱阳市检察院受理了莱阳市公安局以刑拘直诉程序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为依法快速办理案件,承办检察官快速审查案件卷宗、核实相关证据,利用远程视频系统提审犯罪嫌疑人,制作审查报告,同时积极与法院做好沟通,12月11 日便对该案提起公诉。12月14日,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刘某某于11月21日中午在公司饮酒,当日17时20分许,其驾车从公司出发,沿龙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门路与富水路交叉路口处发生追尾事故,致在前顺行的三辆小型轿车受损,刘某某与车主协商处理事故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1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刘某某已赔偿3名车主车损共计 8万余元。孙佳  李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