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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抗日根据地唯一相对完善的检察委员会制度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的首创,也是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特色。 1941年4月23日,山东抗日民主政府颁布施行《改进司法工作纲要》和《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创造性地建立了检察委员会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开端。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认真贯彻执行山东抗日民主政府颁布的司法组织条例,初步建立了山东抗日根据地唯一相对完善的检察委员会制度,为山东抗日根据地检察制度建设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根据《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检察委员会分为四级设置,省一级检察委员会由省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委员员额7 人至11 人。胶东区检察委员会根据规定,设置行政主任区、专员区、县级等三级,由各级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在人员组成上,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分局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三三制”的原则(共产党员、非党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和其他分子大体各占三分之一)。

    另外,根据《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山东省审计处暂行组织条例》《山东省审计暂行条例》的规定,胶东还在检察委员会下设审计处。

    根据山东省战工会颁布施行的有关司法组织条例,检察委员会被赋予了广泛的职权:

    (一)检察官推选权:根据《改进司法工作纲要》和《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检察官由检察委员会推选。据吉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写的《 于克传》 记载,1943 年,于克担任胶东区首席检察官兼胶东参议会检察委员会主任,办理过两起报请胶东区党委批准处决的案件。由于少数参议员有异议的“提案”,于克重新审查后,最终参议会经过小组讨论,以95% 以上的多数票通过拥护原处理决定的决议。

    (二)检察工作和审计机关的领导权:胶东各级检察委员会由同级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领导的机关有两个:一是配置在同级司法机构的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包括人事任命权和工作领导权。二是同级审计机关,只有人事推荐权和工作领导权。检察委员会对审计机关的工作领导,主要体现在“财政的司法监督”上,审计机关审核决算发现贪污舞弊情节时,得提请同级检察委员会检举。

    (三)检举权:《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设计改进检察制度;检查调阅机关团体公营企业账目;查询各机关团体行政措置;检察其他一切危害国家利益、政府法令及人民权利等行为。除了设计改进检察制度外,其他三项职权全部属于检举权范畴。胶东抗日根据地建立检察委员会之后,通过检举贪污腐化及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加强对行政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查处了一批贪污腐化分子,保证了抗日民主政权的廉洁性。

    从1942年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建立之初,胶东抗日根据地就开始了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实践探索。从现有资料看,当时山东各地设置检察委员会的地区不多,主要有胶东、鲁中两区,以及胶东的北海区、荣成县、牟海县等。胶东抗日根据地从主署——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专署——北海区、到县——牟海县和荣成县,三个层级都设立了检察委员会,初步建立了山东抗日根据地唯一相对完善的检察委员会制度,成为实践山东抗日根据地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范本”。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