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王海涛、张凝:
2007年5月 30日借款人王芳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6 万元,借款期限至 2008年5月29 日,担保人为王海涛、张凝。截至 2020年10月21日,借款人及担保人仍未偿还上述债务,已逾期4528天。
请王芳、王海涛、张凝于2020年11月8 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逾期我行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特此通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
2020年10月22日
2007年5月 30日借款人王芳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6 万元,借款期限至 2008年5月29 日,担保人为王海涛、张凝。截至 2020年10月21日,借款人及担保人仍未偿还上述债务,已逾期4528天。
请王芳、王海涛、张凝于2020年11月8 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逾期我行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特此通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