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我公司依照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9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对贵公司申请执行一案【(2018)鲁09执279号】中,我公司对贵公司名下的泰安名嘉广场项目A 区、C 区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对 C 区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1910623.7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2020年3月10 日,我公司与济南汇晨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我公司所享有的对贵公司的债权 1910623.78 元及对泰安名嘉广场项目C 区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1910623.7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一并转让给济南汇晨商贸有限公司,我公司对贵公司的上述1910623.78元债权及相关优先受偿权已经转归济南汇晨商贸有限公司享有,请贵公司直接向济南汇晨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
特此通知。
龙口市恒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8日
我公司依照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9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对贵公司申请执行一案【(2018)鲁09执279号】中,我公司对贵公司名下的泰安名嘉广场项目A 区、C 区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对 C 区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1910623.7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2020年3月10 日,我公司与济南汇晨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我公司所享有的对贵公司的债权 1910623.78 元及对泰安名嘉广场项目C 区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1910623.7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一并转让给济南汇晨商贸有限公司,我公司对贵公司的上述1910623.78元债权及相关优先受偿权已经转归济南汇晨商贸有限公司享有,请贵公司直接向济南汇晨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
特此通知。
龙口市恒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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