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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司法良知的立体化培育体系

  • 日期: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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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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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良知规制法官个人和其内在心灵的关系,有利于提升法官办案能力,改变机械司法现象,同时能够弥补体制性改革不足,成为司法公正的内在动力。司法良知的培育和养成是系统工程,需要法院集体、法官群体及法官个人从多个侧面付出长时间不懈努力。

    法院文化建设融进司法良知。将良知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核,全方位融入法院文化中的精神文化、物态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建设中。以此营造浓郁的文化氛围,潜移默化地感染人、鼓舞人,尤其是当法官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良知淡漠、不公道时,法院文化能发挥提醒、启发作用,唤醒法官内心休眠的良知。

    将良知融入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就是把良知作为法官的职业信仰之一,在法官心目中把司法良知与自身职业紧密联结在一起,认识到对法官来说,良知与法律同样重要,是基本职业要求;将良知融入法院物态文化建设,化为以实物形态存在,可以直接感受、直观把握的文化,这是最表层的部分,也是直观效果最强的文化建设方式。其中主要有审判场所、办公区域、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荣誉室、院内景观、标语、格言、书画等;将良知融入法院行为文化建设,倡导法官在行使司法礼仪时,言行举止中尊重当事人,在业务活动时较普通人更严格规范自身,谨言慎行,维护法院良好形象;将良知融入法院制度文化建设,以成熟稳定的制度规范、行为纪律、原则要求使司法良知得以切实运行,具体可以体现在司法统计、信息宣传、文秘财务、物质装备等各项工作的实施细则之中。

    法官个人提高良知修为。法官需要用司法良知对自己的司法行为不断的进行审视、对自己的判断进行端正、对不当的司法裁判进行校正,以确保一个公正裁判的出现从而实现公正司法。 在同样的社会大环境下,在同一个法院甚至同一个审判庭中,有的法官能洁身自好,案结事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有的法官却收受钱财、判决不公,案件上诉上访率居高不下,破坏司法形象,污染社会风气,这充分说明了法官个人修为的重要性。

    对于法官个人而言,首先,要培养阅读圣贤经典的习惯,比如王阳明的言论书信《传习录》,就像一个善意的朋友提醒着要为心除尘,日本学者高濑惺轩曾评到“惰气生时读之生勇气,邪念起时读之归正义之念,胸中沉郁时读之洒然如洗”。其次,要提高个人精神追求。物质生活的满足是人生存的基础条件,但法官贪污枉法多是贪欲无法满足,过分追求低级的物质刺激和奢靡享乐,法官要树立幸福的正确标准,要能意识到,当私心和私欲占据了意识,并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心而处理案件时,内心是狭隘的、没有力量的。虽然在私欲满足时会有窃喜,但仍能感到心虚、不坦荡、不磊落。法官的自我评价会降低,自我尊重感减少,没有内心坦荡的大快乐和与内心相符的大幸福。

    司法群体凝聚良知共识。司法群体应就司法良知达成共同价值观。司法体制改革有力的保障了法官独立司法权,但审级制度将依然存在,法院系统对法官业务的考评、责任的追责也是基本的、必须的。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在遇到法律适用结果与良知判断不相符时,往往缺乏运用司法智慧、将情感判断与逻辑判断相符合的勇气,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院系统内部业务考评、追责的压力。

    达成共同价值观的过程应该是,也只能是自上而下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要能把司法良知作为案件审理的必要因素,形成法官群体相同的法治理念。司法良知这种内化于个体的意识与其他人和多数人的所想、所感、所断相吻合,这种共同话语、共同价值观形成以后,法官群体的职业共同自信得以确立,每位法官都用群体内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判断自己承办的案件、他人的业务水平,逐步形成法官群体的崇善风气、行动模式、价值导向,乃至集体的时尚行为。

    长久努力使良知成为司法符号。良知于法官个人、法院文化、司法公信力而言,是一门体悟道德、 恪守伦理的学问和方法,关键在于常抓不懈。 受法律形式正义等思想影响,各方付出很多努力才培育起的法官良知雏形,可能会受到不时的、顽固的、反复性的干扰,有一个建立、覆灭并且持续反复的过程,这个过程道路是曲折的,但是前途是光明的,这个过程是波动的也是上升的,需要集中精力、持之以恒培育司法良知。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