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军、裴春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韩同新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已将对李庆军、裴春美享有的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2民初 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了韩同新。请债务人、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向韩同新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通知 。
通知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韩同新
2020年8月12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韩同新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已将对李庆军、裴春美享有的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2民初 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了韩同新。请债务人、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向韩同新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通知 。
通知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韩同新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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