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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修复土地

  • 日期: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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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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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东平县法院采取“3+4”模式,即由3名法官和 4 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某、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二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还承担了土地修复复垦的民事责任。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东平县老湖镇某社区施工时,为完成建筑承包方土地平整和管道回填施工,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租赁刘某某的承包地 3869平方米,用于存放、筛洗施工中挖掘的沙土。经查证,该宗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后经鉴定,该基本农田原有耕作层已严重毁坏,丧失种植条件。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主动到东平县公安局投案。

    东平县检察院向东平县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通过视频提审与被告人出庭庭审同时进行,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庭后主动缴纳了罚金。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二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起诉人与两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人对非法占用的 5.8亩土地自行修复,复垦期限为2020年10月31 日,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联合法院、国土资源部门等共同验收,若逾期不复垦或不能达到复垦要求,则按复垦方案标准缴纳复垦费用。

    东平县法院被确定为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后,坚持以审判专门化为总抓手,通过成立环境资源法庭、出台刑事、民事、行政环资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等多种方式,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环境资源纠纷,严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积极推动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为辖区内的绿水青山筑起一道坚固的司法保护屏障。

    侯传蒙  孔德鑫  张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