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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告

    邢士兰、王洪成:

    本人赵治铭依与邢士兰的约定于2017年4月20日向王洪成转账37460元;2017年4月21日分两次分别转账54656.11元和500000元。你俩承诺上述转账500000元用于偿还(2016)鲁0403初1912号案件的债权人,但至今你方并未将此款项用于偿还上述债务,致使本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无法乘坐交通工具出行。现你方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无奈,只能发此函告。望你方看到本函告后三日内返还本人500000元,否则本人将诉诸法律。

    函告人:赵治铭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