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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债权转让通知书

    董庆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方与范曰旭、孙仁肖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方享有的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 324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范曰旭、孙仁肖,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方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范曰旭、孙仁肖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债权人:王兴华

    2020 年 3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