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迟爱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将对借款人赵玲玲所拥有的(2018)鲁 0202民初 3445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迟爱芹。截至 2020年 2 月 3 日,编号为平银(青岛)贷字(2015)第(SW20150918000161)号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 1000000 元,针对上述贷款债权,借款人应支付给迟爱芹的利息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应支付的诉讼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结果给付。
现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迟爱芹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迟爱芹
2020年 2 月 6 日
现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迟爱芹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迟爱芹
2020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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