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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公告

    姜传荣先生、王建玲女士:

    贵方于 2014年9月4 日向本人借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未还,因贵方失联,现发出催款公告,请贵方自公告之日起 30 天内清偿全部欠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

    债权人:陈继明

    2019年 8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