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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公告

    汤丽敏、林洪

    汤丽敏、林洪与陈继明于 2014 年6月 19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汤丽敏因购买船舶向陈继明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利息按照月 2% 计算,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林洪先生对汤丽敏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到 2019年 7 月31 日,汤丽敏尚欠陈继明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 万及利息、违约金(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 2% 计算)人民币 1245333.34元,共计人民币 2245333.34 元。

    请汤丽敏、林洪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清偿上述全部欠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

    债权人:陈继明

    2019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