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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莱阳市城厢百佳超市:

    本局于 2018 年8 月 12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莱市监食药监城食罚【 2018】4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没有生产日期的桶装饮用水4 桶;2、没收违法所得100 元;3、罚款 50000 元”。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罚款处罚。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莱市监食药监城食罚催[2019]0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4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