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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朱传鹏、马冉、李荦:

    申请人张子扬与你们之间的济仲字(2019)第 104 号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本案由本会主任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崔东梅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 15 日9时 30 分(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 40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9年 5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