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公告 第四版

声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持证人王洋,执业证号:31506061113096,出生年月:1980年6月1日)因持证人王洋已于2018年7月31日起与烟台芝罘幸福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且本人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鉴于王洋执业证未交回,自登报之日起特声明作废,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概与我所无关。

    烟台芝罘幸福法律服务所

    2019年3月26日